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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390141891 號令、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135014126A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17、19 條條文;增訂第 6-1 條條文;除第 6-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 6-1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前,少年法院已受理而尚未調查審理終結或執行完畢之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件,由少年法院繼續依少年保護事件程序處理之。
第 17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關於塗銷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與不得無故提供之規定,及依同條第四項所定之辦法,於本法修正施行前之少年事件,亦有適用。 前項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之規定,於法院不適用之。 本法所稱塗銷,係指予以塗抹、刪除、遮掩、彌封、加密、編碼、去連結、封裝、封存、銷毀或其他無法識別少年身分資訊之方法,使一般人無法直接或經比對後可辨識為少年者而言;經塗銷後紀錄及檔案資料之保存及銷毀,仍依保存機關、機構或團體對各該檔案之保存及銷毀有關法規辦理。
第 19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之一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