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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條文
公(發)布日期:
113-08-07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3000689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第 5 條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四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