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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令:修正「銓敘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期:
113-07-12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二日銓敘部部規字第 113572390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由部長指派本部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員兼任之;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職員中具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優先派充之,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法制相關事務。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附檔: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