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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 1130019655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1 條條文
第 9 條 第一科掌理桃園市議會、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民政局、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環境保護局、水務局、勞動局、青年事務局主管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之查核及查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十、關於總決算審核報告之彙編及普通公務審計之綜合業務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委外財務報表簽證之核閱事項。 十五、關於市議會諮詢所管機關、基金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十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第 11 條 第三科掌理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農業局、衛生局、社會局、財政局、婦幼發展局主管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之查核及查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委外財務報表簽證之核閱事項。 十四、關於市庫庫款及專戶存管款項收支日報、月報之查核事項。 十五、關於集中支付作業庫款支付報表、清單之查核事項。 十六、關於市庫及集中支付作業庫款收支報告之綜核編報事項。 十七、關於市公債之發行、國內外債款之舉借及其條例、契約之備查事項。 十八、關於稅捐稽徵機關賦稅捐費徵課、市公債、市有非公用財產等會計報告之審核事項。 十九、關於撥付款、轉帳憑單及市庫支票管理之抽查事項。 二十、關於市庫與其支庫庫款收支及財物保管情形之抽查事項。 二十一、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各項歲入之查定、徵收、劃解及納庫之就地抽查事項。 二十二、關於市公債之發行、還本、付息及債票、息票處理之抽查事項。 二十三、關於有關單位移送代管國有財產查核結果之審核、編報事項。 二十四、關於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債款目錄、投資目錄及市有財產總目錄之審核、編報事項。 二十五、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各項歲入決算之審定事項。 二十六、關於特種公務審計之綜合業務事項。 二十七、關於市議會諮詢所管機關、基金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二十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二十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