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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八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1205012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4 條條文
第 9 條 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 二、刑事廳,分五科辦事。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 四、少年及家事廳,分四科辦事。 五、司法行政廳,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七、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八、公共關係處,分二科辦事。 九、新聞及法治宣導處,分三科辦事。 十、參事室。 十一、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四、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第 14 條 少年及家事廳之職掌如下: 一、少年事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二、家事事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三、少年及家事調查業務之行政事項。 四、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業務之行政事項。 五、婦幼權益保護事件之行政事項。 六、少年事件、家事事件之調查、審理及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七、精神衛生法專家參審制度之行政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