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令: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期: |
112-07-20 |
內文: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2060012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 條條文;刪除第 7、8 條條文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牙體技術科、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牙體技術師考試。 前項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一。
第 6 條 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 一、牙體技術學(一)(包括口腔解剖生理學、牙體形態學及牙科材料學科目)。 二、牙體技術學(二)(包括固定義齒技術學科目)。 三、牙體技術學(三)(包括全口活動義齒技術學、活動局部義齒技術學科目)。 四、牙體技術學(四)(包括牙科矯正技術學、兒童牙科技術學及牙技法規與倫理學科目)。 前項筆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之考試時間均為六十分鐘。 本考試實地測驗考試時間為四小時,其應試科目為: 一、牙體解剖形態雕刻。 二、全口活動義齒排列。 實地測驗評分項目及配分如附表二。
第 7 條 (刪除)
第 8 條 (刪除) |
附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