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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12-06-09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89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0 條條文
第 20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