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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令:修正「考試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期:
112-06-06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六日考試院考臺法字第 112160002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0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施行
第 1 條
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法制事務,特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施行。
附檔: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