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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2060009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0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應試科目表」(新增一般民政、戶政、測量製圖類科部分);刪除第 5 條條文;除第 3 條條文之附表,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類科考試。
第 5 條 (刪除)
第 1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三條附表,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