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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考試院考臺人字第 1121210173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2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施行
第 1 條 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本院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處理。
第 3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 4 條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第 5 條 本院設下列處、中心、室: 一、考選處。 二、銓敘處。 三、保訓綜規處。 四、資訊處。 五、編研中心。 六、秘書處。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九、統計室。 十、政風室。 本院各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第 6 條 考選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考試政策研擬規劃事項。 二、關於考試法令之擬辦、審核事項。 三、關於考試議案之擬辦、審核事項。 四、關於考試及格與訓練合格證書相關法令之擬辦及證書製發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法規之擬辦、審核事項。
第 7 條 銓敘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人事政策研擬規劃事項。 二、關於機關組織法規之擬辦、審核事項。 三、關於一般公務人員相關法令之擬辦、審核事項。 四、關於特種人事人員相關法令之擬辦、審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法規之擬辦、審核事項。
第 8 條 保訓綜規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之政策研擬、法案審核等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培訓業務之政策研擬、法案審核等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業務之政策研擬、法案審核等事項。 四、關於施政綱領及施政計畫之擬訂;院會、業務會報之議事及相關管考等事項。 五、非屬其他單位職掌之綜合規劃事項。
第 9 條 資訊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院及所屬部會資訊體系之整合、協調、推動事項。 二、關於數位科技之導入與應用事項。 三、關於數位建設及資通安全之管理與維護事項。 四、關於數位能力培育之規劃與執行事項。 五、其他有關數位應用及資通安全管理事項。
第 10 條 編研中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官制度及政策之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政府資料開放與應用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關於公報及出版品之編製事項。 四、關於文官制度學術交流合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五、其他有關研究發展及出版品事項。
第 11 條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印信典守、文書稽催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新聞發布、輿情蒐集及賓客接待等事項。 三、關於與立法院之聯絡協調及法案推動事項。 四、關於規費核收、薪俸發放及經費出納管理事項。 五、關於工程、財物、勞務採購等事項。 六、關於辦公廳舍、財產、工友(含技工、駕駛)等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文書、公共關係、出納及總務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院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會計室掌理本院歲計、會計事項。
第 14 條 統計室掌理本院統計事項。
第 15 條 政風室掌理本院政風事項。
第 16 條 本院業務會報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業務會報,均由秘書長主持之。
第 17 條 業務會報應出席之人員如下: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各處處長。 四、各室、中心主任。 五、其他經指定之人員。
第 18 條 業務會報之範圍如下: 一、工作報告。 二、業務聯繫、檢討及改進。 三、各出席人員建議事項。 四、臨時交議事項。
第 19 條 業務會報決定事項,由各單位主管負責執行;關於重大事項之決定,由秘書長報請院長核可後執行之。
第 20 條 本院設法規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21 條 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2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