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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就業保險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10-12-29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1158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9-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19-1 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