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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18 條
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