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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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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檢察署人員應依重製、攝影、付與卷證影本之費用收費基準,計算金額覈實收費,並製發收據交聲請人收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