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22 10:1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被告得出具委任狀,委任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到檢察署代為繳費或代領卷證影本。
前項代理人應提出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與被告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之證明。必要時,書記官得請代理人提出健保卡、駕照、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文件供核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