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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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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審計法
EN
第 72 條
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審計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
EN
第 58 條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