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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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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審計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 條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審計部組織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
EN
第 15 條
審計部為適應審計業務上之需要,得設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依前項規定所設之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或參事兼任;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稽察或相關職務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