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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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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統計法
EN
第 18 條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及辦理統計業務之中央一級主計機構為統計目的需要,或減輕統計調查受查者負擔,除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提供之資料外,得向各該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要求提供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資料,各機關應予配合。
統計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第 4 條
政府應辦之統計如下:
一、基本國勢調查之統計。
二、各機關依職掌編製之統計。
三、各機關其他應辦之統計。
前項統計之資料來源如下:
一、執行職務之紀錄或行政查報。
二、統計調查。
三、其他機關或團體之有關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