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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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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統計法
EN
第 12 條
各機關舉辦之指定或一般統計調查,應以業務有直接關係且迫切需要者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舉辦:
一、所需資料可由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資料取得。
二、可併入性質相類似之其他調查辦理。
統計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第 4 條
政府應辦之統計如下:
一、基本國勢調查之統計。
二、各機關依職掌編製之統計。
三、各機關其他應辦之統計。
前項統計之資料來源如下:
一、執行職務之紀錄或行政查報。
二、統計調查。
三、其他機關或團體之有關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