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00:3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會計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會計法
EN
第 3 條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左列事項,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
一、預算之成立、分配、執行。
二、歲入之徵課或收入。
三、債權、債務之發生、處理、清償。
四、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
五、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
六、政事費用、事業成本及歲計餘絀之計算。
七、營業成本與損益之計算及歲計盈虧之處理。
八、其他應為會計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