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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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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會計法 EN
前二條之設計,應明定左列各事項:
一、各會計制度應實施之機關範圍。
二、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三、會計科目之分類及其編號。
四、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
五、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六、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
七、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
八、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
會計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會計制度之設計,應依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其將來之發展,先將所需要之會計報告決定後,據以訂定應設立之會計科目、簿籍、報表及應有之會計憑證。
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機關或基金,其會計制度應為一致之規定。政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
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各機關之會計制度,由各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前項設計,應經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後始得核定;修正時亦同。
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與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會計制度之頒行機關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