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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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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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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 5 條
每一特種基金為一獨立計算債權、債務、損益或餘絀之會計個體,除符合預算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及信託基金外,均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18 條
左列預算為單位預算︰
一、在公務機關,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預算。
二、在特種基金,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之預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