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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決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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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
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1.
裁判字號:
廢
59 年判字第 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2 月 19 日
要旨:
決算法第七條所定應繳納於政府之款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以各機 關決算所列之權責發生數為限,稅捐稽徵機關尚未查獲或已查獲尚未核定 課徵之應納稅捐,均不包括在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