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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法
EN
第 12 條
機關別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單位機關編造之。編造時,應按其事實備具執行預算之各表,並附有關執行預算之其他會計報告、執行預算經過之說明、執行施政計畫、事業計畫績效之說明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
特種基金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基金之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之。
國營事業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13 條
國營事業年終營業決算,其盈餘應繳解國庫,但依本法第四條專供示範或經政府指定之特別事業,如有虧損,得報由主管機關請政府撥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