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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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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稱相關資歷,指與主計工作性質及所學相近之學歷、經歷或考試及格之資歷,其考試及格者並應考有主計學科一種以上。
前項學歷中於主計相關系(科、所)或主計學分之採認,以及考試之主計學科採認,均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之規定辦理。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
EN
第 21 條
各職等佐理人員,應就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者,並按其所具關於歲計、會計、統計之資歷或其相關之資歷分別任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