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1:24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EN
保訓會得指定副主任委員、委員聽取前條到場人員之陳述。
公務人員保障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復審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保訓會必要時,得通知復審人或有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並接受詢問。
復審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