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07:0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事假或休假之人員,如於請事假或休假期間,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其他假別之事由,仍得依規定假別請假。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
第 11 條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