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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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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
死亡,應於執行職務、公差期間或於辦公場所執行公務期間,因突發性疾
病發作,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猝發疾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