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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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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定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人員,或經
死亡宣告之失蹤人員撫卹金給與,應以其最後經銓敘審定之等級及休職、
停職或留職停薪前之任職年資計算。但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經依法支領本
(年功)俸並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該停職或留職停薪年資得予併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