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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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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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請求權可行使之日,指公務人員在職死亡之日。
撫卹案經審定後之各期年撫卹金請求權可行使之日,指各期年撫卹金發放
之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