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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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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54 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之遺族申請因公死亡案件應檢同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比照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 )
第 15 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申請因公傷病退職時,應檢同足資證明其因公傷病事實經過之相關證明文件,送最後服務機關(構)認定之。
前項因公傷病係因罹患疾病或猝發疾病者,應檢齊全部就醫紀錄、健康檢查或個人健康管理情形之相關資料,送最後服務機關(構)認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