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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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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經銓敘審定之人員,指經銓敘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
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者,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者。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現職人員,指前項人員於辦理退休、資遣時,具有
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敘等級及支領俸(薪)給之有給專任人
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