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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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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收入、保險準備金運用所孳生之收益與什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承保機關業務使用之房地及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之有關規定免徵稅捐。
公教人員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4 條
本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