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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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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 14 條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每年總獎額以十二名為限,其中團體獎獎額以六名為限。
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及給予公假七日;團體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及團體成員給予公假七日。
前項所定公假七日,應於表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