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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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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 4 條
經依前條規定認定為職等相當之年資及其較高之年資,均得予採計。同一年資不得重複採計。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
第 3 條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其職等相當之對照,依所附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之。
未列入前項對照表之人員,其職等相當之對照,由銓敘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