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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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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
第 18 條
本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及其他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加給給與辦法辦理之。
本俸、年功俸之俸點折算俸額,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