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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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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公務人員之俸級經銓敘審定後,應由銓敘部定期將銓敘審定合格與不合格人員分別列冊彙送審計機關依據本法第十九條查核辦理。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
第 19 條
各機關不得另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支給,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而自定項目及數額支給或不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給者,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並予追繳。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由銓敘部會同審計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