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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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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
EN
第 9 條
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得相互轉任相當職務,但以具有所轉任職務之任用資格者為限;其轉任辦法,由銓敘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