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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0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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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四條所定警察官職分立,凡現任警察人員經離職而未免官者,應不支俸給。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