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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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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EN
第 39-1 條
海岸巡防機關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之人事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1.
判決字號:
111 年憲判字第 10 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4 日
主文:
一、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警察人員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 …十一、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 過。」與憲法第 7 條、第 18 條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及第 77 條 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之規定,均尚無牴觸。 二、其餘聲請不受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