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3 20:31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依民法親屬編第一章通則之規定。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