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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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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稱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指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及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所舉行之考試及格人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第 15 條
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左列規定:
一、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二、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三、薦任升簡任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