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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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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規則
第 10 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規定之資格,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規則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
第 4 條
應考人有牙體技術師法第八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牙體技術科、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牙體技術師考試。
前項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