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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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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規則
第 4 條
有語言治療師法所定不得充任語言治療師,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語言治療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6 條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語言治療師證書處分者,不得充語言治療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