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12:3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
第 4 條
應考人有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不動產估價師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充任不動產估價師;其已充任不動產估價師者,撤銷或廢止其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註銷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一、曾因不動產業務上有關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