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4 07:4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
第 13 條
外國人具有附表一助產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醫事檢驗師、護理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類科應考資格,且無第五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
第 5 條
有醫事檢驗師法、醫事放射師法、護理人員法、物理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法及助產人員法所定不得充任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及助產師,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