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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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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試場規則
第 13 條
考試時,應考人因故請求暫時離場者,應經各試場監場人員同意並陪同。未經同意擅自離場者,視為自行結束應試,不得再行入場。
應考人經同意暫時離場者,離場期間仍計入考試期間,並應服從陪同人員之指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