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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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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人員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以下簡稱通報表),第八條第一項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縣(市)長送交主管機關,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受委託、補助或出資人員送交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第八條第三項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備查。有具體情事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移請各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各機關(構)收到通報表後,應將通報表以網際網路方式傳送主管機關。但通報表機密等級屬機密以上者,應以紙本方式為之。
各機關(構)發現通報內容未盡完整或有疑慮者,得要求第一項人員於一定期間內補正;必要時,亦得請其說明。
各機關(構)應定期抽查通報表,提供各機關(構)首長參處。
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現職人員,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由所屬中央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補助、出資機關(構)或其授權機關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後,以網際網路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但申請文件機密等級屬機密以上者,應以紙本方式申請之。
前項申請人為直轄市長、縣(市)長以外機關首長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前,報經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核准。
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退離職人員或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人員,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由原服務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後,以網際網路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原服務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經裁撤或改組者,應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構)或其直接上級機關申請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