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13:4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第 16 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停留期間,因故須短
期出境時,應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辦入出境手續,並由主管機關核
發三個月內效期之入出境許可證;屆期未返臺,而須再行來臺者,應依本
辦法規定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