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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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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定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
前項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香港或澳門居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其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每年核准居留或定居,必要時得酌定配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