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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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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30 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係指依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設立或監督之本國金融、保險、證券及期貨機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第 32 條
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經許可者,得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其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